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维护本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以及《关于印发苏州市巩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攻坚战成果严防严控风险新一轮反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处非发〔2022〕3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对发生在苏州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非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市
处非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市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收到的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县级市(区)处非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县级市(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收到的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工作。举报人同时向市级和各县级市(区)级处非牵头部门提供非法集资行为线索的,由市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
各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同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网站、互联网APP等渠道,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为方便案件查处,建议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人注册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举报。
第九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及各县级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在工作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线索;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和案件查处具有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此条款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不包括参与防处非工作的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
挽损等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中,涉嫌组织、协助非法集资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级处非牵头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同一举报事项由举报人多次向苏州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不同举报事项的,分别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法人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分步实施: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可先行领取不超过50元的现金奖励或价值相当的实物奖励;
(二)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可视情况给予奖励。举报线索包括:
1. 非法集资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社会 信用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物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实 际经营地、举办集资造势活动的酒店宾馆等;
3. 集资人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集资人通过线下实体门店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发布非法集资信息、开展非法集资宣传等活动的书证、物证和录音资料;
4.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各类协议原件、复印 件;
5.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账册、返现凭证、POS 机小票等证据材料;
6. 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举报人准确提供上述举报材料,经过核实后,每符合一条给予 200元奖励。如举报人提供多条信息的,可视情况进行叠
加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元;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可根据非法集资认定数额给予举报人涉案金额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可根据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的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0元。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并给予奖励的,须先行扣减已发放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奖励;对于先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线索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六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召集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联合审议举报
线索的认定和奖励事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时,应根据线索核查结果,充分吸收相关处置部门意见,对照举报事实和奖励标准填写《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申领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时,需填报《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举报记录、举报材料、核查处理情况、举报奖励审批情况、告知和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泄露情况,依法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等行为的,由作出举报奖励的处非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处非牵头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处非办发〔2018〕24 号) 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苏州市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1 日印
共印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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