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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环境违法情形下,执法部门要处罚第三方治理单位?
发布时间:2021-08-06 09:24:11 点击次数:1028

发展环境服务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是我国环境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的重要举措。


近日,有读者向小编提出了“在环境执法中,有哪些违法情形可以处罚第三方公司?”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将为大家简单分析解答:排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有何依据?什么情况下将处罚第三方治理单位?


1 排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划分


在2017年原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划分了排污单位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责任界定: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简单来讲即: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因此,环保部门仍应将排污单位作为其环境监管的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处罚还是罚企业。而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的则更多是与排污单位之间的合同责任,也就是说,排污单位在接受处罚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再向第三方追责。


2 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那也就是说,第三方治理单位在环境污染中不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吗?NO!NO!NO!


《意见》中还明确指出: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也指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


在今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一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就是第三方治理单位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排污单位在实际外排废水相关污染物浓度远超限值的情况下,自动监控系统中的浓度却长期达标。


在该案中,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5万元。而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则分别领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 针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也尚未为第三方设立专章。


因此,对于什么情况下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第三方治理单位进行处罚,目前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指向的,需要结合各法规、规章等进行分析判断。


例如,原环保部在2012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就规定了受托运营单位的环境行政责任。但由于该《办法》所援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经过了修订,所以在当下具体如何应用,也有待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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